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 原告
-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趙靖邦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秦金陵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