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秦金陵
- 上訴人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42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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