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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告
力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驛書
被告
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開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價金等,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3段9號1樓,有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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