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 原告
- 力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驛書
- 被告
- 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開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價金等,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3段9號1樓,有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