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彰
- 被告
- 益利多食品物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建豪
- 被告
- 黃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一項第五行關於「本件被告后生公司業經廢止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益利多食品物料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