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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

原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告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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