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林錫凱
- 法定代理人蔡金土、鄭傑
- 原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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