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
- 原告
-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土
- 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 被告
-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傑
- 訴訟代理人
- 李蒨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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