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 原告
-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弘志律師
- 被告
- 聯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良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訂立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所簽訂之合約書第8 條附則第6 點,約定若就本件有爭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合約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8 頁)。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