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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蔡麗燕、蘇乃國、林進財、張文華

  • 原告
    林忠緯李水元敦玟欣周劍峰黃麗萍
  • 被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禮廷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韋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原   告 敦玟欣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原   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原   告 黃麗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 被   告 鄭禮廷 鍾勝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   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   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被   告 邱自烱 邱陳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志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鄭凱威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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