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鶯梭等18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69,560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96,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