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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
    張智剛

  •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人
  • 被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法人賴昱廷兼賴昱廷、賴昱承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法人兼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剛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游開雄律師 沈奕瑋律師 陳哲民律師 洪志文律師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兼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簡玲媛 被   告 賴昱廷 賴昱承 被告兼賴昱廷、賴昱承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昱伸 被   告 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被告兼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維澄(原名:陳威丞) 陳威銓 王 粉 上列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陳威丞、陳威銓、王粉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被告兼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許清祥 住同上 上列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清祥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陳冠宏律師 被   告 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被告兼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戚品慧 住同上 上列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品慧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方勝新 住臺北市○○○路○段00000號15樓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被告兼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住同上 上列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清愿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方孟穎律師 被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號 被告兼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住同上 上列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根德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被告兼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鈴芳 住同上 上列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鈴芳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曾怡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被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告兼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住同上 上列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弘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黃雪鳳律師 洪韻婷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住同上 被   告 胡懋麟 住同上 上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懋麟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 謝當颺律師 被   告 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 被告兼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邱薏芸 住同上 上列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邱薏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被   告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號5樓 被告兼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王瑞瑜 住同上 上列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怡華 住同上 被   告 豐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 被告兼豐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秀文 住同上 上列豐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秀文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玉君 住同上 被   告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被告兼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住同上 上列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吳昭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律師 許茹嬡律師 被   告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兼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振興 住同上 上列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興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李榮唐律師 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允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2 被告兼允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辜林寶猜 住同上 上列允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辜林寶猜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被   告 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被告兼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曾淑婷Sylvia Tseng Shu Ting 住同上 上列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曾淑婷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黃紫旻律師 被   告 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號 被告兼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楊頭雄 住同上 上前列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頭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告兼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劉春旬 住同上 上列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春旬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被   告 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被告兼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意祥 住同上 被   告 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0號 被告兼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楊秀美 住同上 上列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意祥、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楊秀美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被   告 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路00號 被告兼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葉文麗 住同上 上列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麗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哲 住同上 謝琬琳 住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兼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住同上 上列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住同上 被   告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區街0號14樓之1法定代理人 林衛理 住同上 被   告 路孔明 住同上 上列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孔明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樓 被告兼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春英 住同上 上列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春英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梁憲章 住同上 被   告 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龍潭鄉○○村○○○路000巷000弄0號 被告兼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蔡秀容 住同上 上列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蔡秀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市○○區○○路00號 被告兼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味淑珍 住同上 上列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味淑珍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被告兼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魯依華 住同上 上列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魯依華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尼奇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被告兼尼奇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吳孟芬 住同上 被   告 恒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區○路000號 被告兼恒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明義 住同上 上列尼奇國際有限公司、吳孟芬、恒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明義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被告兼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德夫 住同上 被   告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A棟 被告兼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住同上 上列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謝德夫、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仁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花蓮市○○里○○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住同上 被   告 鍾榮吉 住同上 被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頭城鎮○○路000巷0號 被告兼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住同上 上列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鍾榮吉、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原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聲明事項所示之各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未附原告聲明事項所示之各附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雅慧 附件:【原告所提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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