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紅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婌玲
- 被告
- 巧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藝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1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19號),經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未據原告繳納,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之,該項裁定(本院101年度補字第884號)已於101年4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