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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告
達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ezPeer PC 版播放軟體開發委託合約書第12條第7 款之約定,因本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如提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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