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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麗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武嶔
上訴人
江明政
被上訴人
岩淑燕

      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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