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誠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升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99年9月10日 │100,000元 │EH0000000 │ ││ │行五股工業│行五股工業│ │ │ │ ││ │區分行 │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