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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財旺吳金芳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誠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升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99年9月10日 │100,000元 │EH0000000 │ ││ │行五股工業│行五股工業│ │ │ │ ││ │區分行 │區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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