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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請人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法定代理人
簡智宏
法定代理人
簡智威
法定代理人
簡徐阿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8號│├──┬─────┬──────┬──────┬──────┬──────┬──┤│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1 │林仁吉 │89年3月1日 │無 │100,000元 │591152 │ │├──┼─────┼──────┼──────┼──────┼──────┼──┤│2 │陳士正 │89年2月18日 │無 │150,000元 │010951 │ │├──┼─────┼──────┼──────┼──────┼──────┼──┤│3 │陳士正 │89年2月18日 │無 │50,000元 │591166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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