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忠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有亮
- 訴訟代理人
- 游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財富企業股│彰化商業銀│100年12月5日│ 9,400元 │HN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