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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黎淑鳳即劭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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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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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皇順企業社│永豐商業銀│100年9月18日│136,400元 │AD0000000 │    │
│      │鄒婉筠    │行蘆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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