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紘維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高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03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亞克精密鋼│國泰世華商│101年3月20日│12,600元 │TA0000000 │ ││ │模股份有限│業銀行北三│ │ │ │ ││ │公司 │重分行 │ │ │ │ │├───┼─────┼─────┼──────┼─────┼─────┼──┤│002 │亞克精密鋼│國泰世華商│101年4月20日│3,675元 │TA0000000 │ ││ │模股份有限│業銀行北三│ │ │ │ ││ │公司 │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