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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請人
宏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莉蓁
代理人
謝范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38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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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敦太企業有│第一商業銀│100年12月31 │86,101元  │BA0000000 │無  │
│      │限公司 郭 │行江子翠分│日          │          │          │    │
│      │平炫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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