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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3號

聲請人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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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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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瀚國際行│元大商業銀│101年1月10日│115,500元 │AF0000000 │    │
│      │銷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      │李宛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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