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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美宏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5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應體企業有│第一商業銀│101年5月31日│112,277元 │DA0000000 │ ││ │限公司 │行五股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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