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雄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823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雄鼎企業有│新光商業銀│101年6月15日│58,158元 │YC0000000 │ ││ │限公司 陳 │行蘆洲分行│ │ │ │ ││ │玉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