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洪信德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姿蓉、吳聲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168號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姿蓉 代 理 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1年6月22日電詢債務人所出示之薪資給付證明上之聯康凱羅館公司電話00000000(後改號為00000000)得知,該公司網路上正確名稱為「台灣凱羅健康協會」,成立主要宗旨係為發展脊骨神經醫學在台灣之認知與制度化,並提供民眾脊骨神經醫學方面之諮詢,不從事醫療行為。是以,究其內容,似與債務人所稱直接從事筋絡調理之工作性質大相逕庭。其次,經異議人於101年6月25日再次電詢該公司是否與喜樂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互有資金業務往來,或為同老闆或醫療體系。然接電者直接反應稱沒聽過喜樂活公司這個名稱,且該公司應與喜樂活無直接業務往來關係。再者,依「台灣凱羅健康協會」網站上所羅列之「尋找脊醫-台灣-北部」醫師名單,亦無「陳恭宏醫學博士」之名臚列其上,據此推斷,異議人認為債務人所稱任職公司及薪資給付證明似有造假之嫌,而其行為亦可能構成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而法院不應予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特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即債務人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參消債條例第64條立法理由)。經查,債務人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27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有該裁定1 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原提出更生方案:每月固定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共1萬5,000元(包含房租5,000元、交通費2,000元、膳食費6,000元、日常生活用品費2,000元),每1個月為1期清償4,000元,清償6年。嗣修正更生方案:將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降為1萬1,850元,而提出每1個月為1期清償7,150元、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有上開2份更生方案附卷可稽(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卷第32、33、90、91頁)。債務人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1,850元,相當於新北市10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並無浪費情事;且其每月收入1萬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 萬1,850元後,剩餘7,150元,全數提列更生方案,可謂已盡力清償,合先敘明。 四、異議人雖主張債務人原任職之聯康凱羅館,正確名稱應為「台灣凱羅健康協會」,並無從事醫療行為;債務人復任職之喜樂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凱羅健康協會無任何關係;又依「台灣凱羅健康協會」網站上所羅列之「尋找脊醫─台灣─北部」醫師名單,並無「陳恭宏醫學博士」。異議人據上推斷,認為債務人所稱任職公司及薪資給付證明似有造假之嫌,而其行為構成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而法院不應予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等語。惟查: ㈠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者,除有第12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為消債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即債權人或債務人以不正當方法,例如詐欺、脅迫等,使更生方案可決者,法院亦不應認可,以避免債務人或債權人遂行其不法,影響他人權益(立法理由參照)。 ㈡本件債務人係筋絡調理師,到處尋找適合之合作對象(聯康凱羅館、喜樂活公司等),由對方提供場地供債務人幫人調理筋絡,對方收取之費用,於扣除場地及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交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萬8,000元至2 萬元,債務人上開營生模式,業據其於更生程序中陳述明確,有執行筆錄(訊問)在卷可稽,亦有美國脊骨神經醫學博士陳恭宏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上開司執消債更字卷第131、132、136 至138 頁),佐之目前筋絡調理師之生存型態,債務人之陳述應為可採。又債務人原於聯康凱羅館(非台灣凱羅健康協會)擔任筋絡調理師,於101年4月改至喜樂活公司擔任筋絡調理師,喜樂活公司之地址為臺北市○○○路62號11樓之3 ,與聯康凱羅館之地址(臺北市○○路○段110號11樓之1 )不 同,且喜樂活公司係從事有機草本舒活,而聯康凱羅館係調整脊骨神經(上開司執消債更字卷第131、132、135 頁),兩者應無關係。再者,陳恭宏係美國脊骨神經醫學博士,非必具我國醫師執照,故異議人於台灣北部脊醫醫師名單上找不到陳恭宏,要屬當然。是債務人應無以詐欺手段使更生方案可決,異議人上開異議理由,要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上開情狀,認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而逕依同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核並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俞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