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楊錦秀
- 被告曾千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82號異 議 人 龍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板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份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秀 異 議 人 游清雲 唐澤民 相 對 人 曾千芳(原名曾麗琴;即吳家寶之部份承當訴訟人吳家寶 劉美英(兼吳金孫之承受訴訟人) 彭菊妹(即盧佐民之承當訴訟人) 林蘇婉瑜 張修三 張正和 吳愛勤(即楊正品之承當訴訟人) 翁明慧(即WENG,MING-HUEI)(即龔明生之承當訴賴明釗 賴輝雄 賴明德 范鍾霖(更名范森翔) 范鍾新 吳坤宗 江春盛(兼江定昌之承受訴訟人) 江春蘭(兼江定昌之承受訴訟人) 張江麗卿(兼江定昌之承受訴訟人) 張江春暖 崔馨勻(即崔江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崔益榮 相 對 人 連穎東(即崔江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連武偉 崔益麗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板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份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相 對 人 吳清源(即吳玉女之承受訴訟人、吳文章之繼承人吳憶萍(即吳玉女之承受訴訟人、吳文章之繼承人吳金和(即吳玉女之承受訴訟人、吳文章之繼承人江春秋 江春穀 江邦光 江新光 江思宜(即江春岳之繼承人) 江思婷(即江春岳之繼承人) 江思慧(即江春岳之繼承人) 江思純(即江春岳之繼承人) 江慕理(即江春岳之繼承人) 江思欣(即江春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曾麗琴(即吳家寶之部份承當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千芳(原名曾麗琴;即吳家寶之部份承當訴訟人)」、主文欄第二、三、四項關於「曾寶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千芳(原名曾麗琴)」、理由欄第三項第㈡、㈢點關於「曾寶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千芳(原名曾麗琴)」、理由欄第五項第㈢點關於「曾立琴」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千芳(原名曾麗琴)」、附表壹、附表貳、附表參欄關於「曾麗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千芳(原名曾麗琴)」。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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