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李坤鎔
再審原告
李林碧蓮
再審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2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是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4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如主張再審原因知悉在後,且未於再審訴狀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者,法院即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 號、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當不能影響同法第500 第1 項、第2 項關於30日不變期間之起算,亦有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210 號判例可資參照。末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01號原告李坤鎔、李林碧蓮與被告陳瑞發間確認之訴事件,於9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96年12月6 日送達再審原告李坤鎔、李林碧蓮,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法為由,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重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其等之上訴,該裁定於97年11月4 日送達再審原告,未經再審原告提出抗告,而告確定。是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01號判決已於上訴期滿之96年12月31日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惟再審原告係於101 年5 月28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且再審原告亦未於再審訴狀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復未於訴狀內表明任何再審理由,有其如附件所示之再審狀附卷可證,揆諸首揭判例及說明,本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認其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