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良致 被 上 訴 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國101 年7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0 條、第44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101 年7 月11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52頁),則以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8 月2 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1 年8 月6 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足徵,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