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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返還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良致
被上訴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國101 年7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0 條、第44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101 年7 月11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52頁),則以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8 月2 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1 年8 月6 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足徵,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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