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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返還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聲請人
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
陳良致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薪資等事件,雖經鈞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事判決並為告假執行之宣告在案,相對人乃據該假執行之宣告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由鈞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78070 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聲請人已就上開鈞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將影響聲請人之信用,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聲請願供擔保,請求裁准免為假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以渠等已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為由,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免為假執行等語。惟查,聲請人雖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受理。惟上訴人係於101 年7 月11日收受前開第一審判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卷第52頁),則以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8 月2 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1 年8 月6 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足徵,顯已逾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另於101 年8 月22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在案,有本院第二審合議庭101 年8 月22日裁定在卷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上訴既不合法,原審判決業已確定,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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