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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證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上訴人
楊智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盛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

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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