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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2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吳錦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廣禾開創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錦松為廣禾開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廣禾開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廣禾開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禾公司)清算人吳錦松主張:廣禾公司業經清算終結,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推選吳錦松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指定其為廣禾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經核廣禾公司已於101年1月20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2月3日向本院聲報,本院復於同年2月24日函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互核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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