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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9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號

聲請人
傅馬可(Marc .訴訟代理人 呂玫瑩林宜信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於民國101年3月1日完結清算,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業經董事會承認,爰聲請指定林宜信會計師為簿冊文件保管人。

三、經查,聲請人雖向本院呈報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完結清算,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請求清算展延事件卷(100年度司司字第517號),得知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准予核備清算終結,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則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尚未終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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