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王士珮
- 原告王律臻、陳建呈、陳姿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王律臻 陳建呈 陳姿樺 共同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依公司法 第24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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