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王律臻
- 聲請人
- 陳建呈
- 聲請人
- 陳姿樺
- 共同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