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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王律臻
聲請人
陳建呈
聲請人
陳姿樺
共同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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