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5號聲 請 人 李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文雄為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筌公司)清算人李文雄主張:佳筌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1 年10月26日佳筌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名冊正本2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司字第33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479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