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
- 債權人
-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懷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前經本院96年促字第28385 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與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相關影本附卷可憑,茲就同一債權重為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