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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27號

債權人
冠賢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毛志誠、龔榆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間並無負連帶給付之依據,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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