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27號債 權 人 冠賢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毛志誠、龔榆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間並無負連帶給付之依據,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