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56號債 權 人 劉俊平即昇豐工程行 債 務 人 品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