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62號債 權 人 魏慶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永漢、無敵通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永漢、無敵通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核系爭支票係無敵通訊有限公司所簽發,楊永漢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楊永漢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補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補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1 年6 月1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