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 債權人
- 黃宏文即宏亮企業社
- 債務人
- 朱月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