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債 權 人 陳先寶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請求部分及支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票款請求部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鳳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發票人為胡同小館(為合夥商號),非林美鳳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8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更正債務人並分別敘明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多少,又債權人請求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惟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本院並同時命聲請人補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雖於101 年7 月26日提出補正,惟僅提出胡同小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其餘補正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其利息部分之聲請及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票款請求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