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債 權 人 建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陳素蕊 債 務 人 劉漢宸即金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叁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