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
- 債權人
- 建發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陳素蕊
- 債務人
- 劉漢宸即金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叁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