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債 權 人 黃寶龍 債 務 人 盧秉佑即宜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4月10日 │63,000元 │101年6月10日 │AE0000000 │ ├───┼─────────┼───────────┼───────────┼───────────┤ │002 │101年5月10日 │63,000元 │101年6月10日 │AE0000000 │ ├───┼─────────┼───────────┼───────────┼───────────┤ │003 │101年6月10日 │63,000元 │101年6月11日 │AE0000000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