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債 權 人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火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即何東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經查,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貨款新台幣(以下同)871,532 元,其中八月份貨款另與債務人何鳴展即何東益間有票據關係(票面金額644,690 元),足認在644,690 元範圍內,債務人間對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即無理由。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