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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4號

債權人
林阿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就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法無明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