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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權人
鄭榕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清生即和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為民國100 年12月2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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