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 權 人 鄭榕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清生即和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為民國100 年12月2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