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