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鄭席賓
- 原告藍欣塑膠有限公司法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31號聲 請 人 藍欣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席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林嘉如 │三重區農會│101年9月30日│971元 │ET0000000 │ │ ├───┼─────┼─────┼──────┼─────┼─────┼──┤ │002 │鴻逸塑膠鋼│台灣土地銀│101年9月30日│1,565元 │CQ0000000 │ │ │ │模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 │潘清溪 │ │ │ │ │ │ ├───┼─────┼─────┼──────┼─────┼─────┼──┤ │003 │黃秀蘋 │第一商業銀│101年8月10日│1,601元 │EB0000000 │ │ │ │ │行蘆洲分行│ │ │ │ │ ├───┼─────┼─────┼──────┼─────┼─────┼──┤ │004 │徠普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1年10月5日│3,176元 │CA0000000 │ │ │ │司 朱原良│行重陽分行│ │ │ │ │ ├───┼─────┼─────┼──────┼─────┼─────┼──┤ │005 │友揚塑膠工│第一商業銀│101年8月16日│6,699元 │C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頭前分行│ │ │ │ │ │ │朱秘絾 │ │ │ │ │ │ └───┴─────┴─────┴──────┴─────┴─────┴──┘ __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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