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537號聲 請 人 陳清爍即五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五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榮公司)之清算人,惟查五榮公司業於民國70年11月28日由股東臨時會決議與第三人億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順公司)合併,五榮公司為消滅公司,億順公司為存續公司,五榮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有關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即億順公司概括承受,並經主管機關以71年9 月2 日建字第000000號函准予合併解散登記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五榮公司登記案卷查核屬實。依上開說明,五榮公司既係因合併而解散者,即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