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原告陳姿蓉、吳聲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 請 人 陳姿蓉 代 理 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出具之喜樂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片一紙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下同)7,15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 514,8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5,035,146元之10.2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金額2,278,032元之22.60%。而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11,850元,經 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而債務人係從事筋絡調理工作,其雖係第三人喜樂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管理師,惟債務人與該第三人並無僱傭關係,而係由債務人向該第三人承租場地,由該第三人向顧客收取費用,並於扣除場地租金及各項相關費用後之餘款交與債務人作為其收入,而據債務人估計其每月收入約在18,000元至20,000元間,故債務人估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平均每月收入約為19,000元【計算式:(18,000+20,000)÷2= 19,000】,此經債務人供陳在卷並有第三人喜樂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片一紙等在卷可參,且核與債務人以前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明顯降低之情形(經參酌債務人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其各年度之全年所得分別為0元及20, 771元,故各該年度之平均每月收入為0元及1,731元),應 堪信其為真實。而債務人之平均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之7,150元均已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7,150元,分72期清償,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5 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1年3月20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 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29% 每期清償金額:236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7.86% 每期清償金額:3,422元 (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38% 每期清償金額:27元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59% 每期清償金額:471元 (5)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債權比率:10.50% 每期清償金額:751元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1.37% 每期清償金額:2,243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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