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 原告徐中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聲 請 人 徐中泰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及個案條件,若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適、公允、可行,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 2月21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 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 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下同)8,000元,總清償金額為 576,000元,清償成數為8.207%(更生債權為7,017,932元)。 三、債務人自陳因患有遺傳多發性神經病變致腓骨萎縮症,無法正常工作,於民國(下同)90年病發後,經鑑定為重度肢障導致失業,目前於金必多有限公司擔任雜工,每月薪資收入約18,780元;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10,443元,其中包括三餐膳食支出6,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543 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交通費1,200元、醫療支出費用700元,經本院於101年5月3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函債權人進行書面決議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然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任職金必多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為18,780元,無加班費、三節獎金、年終獎金,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條影本、近幾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並與金必多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最近 6個月之薪資暨三節等獎金發放、領取明細資料所載相符;復依新北市政府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請領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補助資料所示(101年8月10日,北社障字第1012268597號),債務人亦未請領相關社福津貼,從而其更生方案每月可供支配所得提列18,780元,應堪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10,443元,其中包括三餐膳食支出6,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543 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交通費1,200元、醫療支出費用 7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條影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健保門診就醫記錄明細表證明書影本、電費暨自來水費收據在卷可稽,核其前揭所陳每月支出數額亦業已低於新北市政府100年 5月27日公告100年度下半年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之基準,堪認債務人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而屬合理、必要、實在。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6年),每期清償 │ │ 8,000元。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 │ 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7,017,932元 │ │4.總清償金額:57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8.20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72期 │ 備註 │ │ │ │ │ │每期分配金額│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56,553│ 21,057 │ 293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676,812│ 55,550 │ 772 │ │ │ │公司 │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52,075│ 69,934 │ 97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126,222│ 10,360 │ 14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花旗(台灣)商業│ 465,944│ 38,242 │ 531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400,410│ 32,864 │ 45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102,209│ 90,464 │ 1,256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8,410│ 8,898 │ 124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70,358│ 71,435 │ 992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49,854│ 12,299 │ 17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滙豐(台灣)商業銀│ 248,064│ 20,360 │ 283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70,184│ 30,383 │ 422 │ │ │ │公司 │ │ │ │ │ ├──┼────────┼─────┼─────┼──────┼──────┤ │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511,605│ 41,990 │ 583 │ │ │ │公司 │ │ │ │ │ ├──┼────────┼─────┼─────┼──────┼──────┤ │ 1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374,568│ 30,743 │ 427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143,840│ 11,806 │ 16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6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 360,824│ 29,615 │ 41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7,017,932│ 576,000 │ 8,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1-72各期分配金額)×72。 │ │三、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 │ 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 │ 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 │ │四、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 │ 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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