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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秀萍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35,24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33,192元後,為2,053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65,344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可供變價之財產,保單亦無解約金,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峰邑企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薪資單及民事陳報狀顯示,其六月份薪資為16,800元、七月份薪資為20,300元,七月份之薪資與100年度平均每月收入20,200元相當,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0,300元作為計算基準,未無故降低收入,應堪採信。又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每月勞保費342元、274元及清償金額7,852元後,僅餘11,832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其每月必要支出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已節約用度,且債務人將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另本件公告之債權表確定後,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債權額為109,146元(本金83,830元、利息16916元、違約金8,400元),為縮減債權,其更生方案之每期分配金額依縮減後之債權109,146元作為債權額計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 期 ││ 每期清償7852元。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匯款)。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7月2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 ││ 額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縮減債權額之民事陳報狀計算) ││4.總清償金額:565344元 ││5.總清償比例:16.16﹪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9796 │ 605 │├──┼────────────────┼──────┼──────┤│ 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9146 │ 245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825 │ 675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7460 │ 690 │├──┼────────────────┼──────┼──────┤│ 5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49198 │ 559 │├──┼────────────────┼──────┼──────┤│ 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42776 │ 994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37455 │ 533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3507 │ 98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18665 │ 939 │├──┼────────────────┼──────┼──────┤│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36982 │ 1205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9742 │ 22 │├──┼────────────────┼──────┼──────┤│ 12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87102 │ 420 │├──┼────────────────┼──────┼──────┤│ 13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334 │ 30 │├──┼────────────────┼──────┼──────┤│ 1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72972 │ 837 │├──┴────────────────┴──────┴──────┤│參、補充說明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 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 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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