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徐慶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起至民國一0二年三月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起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嗣因聲請人任職之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終止與聲請人間之僱傭關係,其喪失工作收入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是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業據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一年履行期限,於本條例第75條不得逾二年之期限內,應予准許。職此,應予以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一年以貫徹更生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