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請人
王素貞
相對人
永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董美珠
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
法定代理人
陳曉琪
關係人
陳董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6 月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陳董美珠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95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債務人永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陳董美珠於101 年5 月29日,以書面提出對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之陳述意見書,主張其未與聲請人有任何借貸關係、聲請人無法證明債務人有向其借款2,750,000 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多僅200,000 元等語。惟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事實,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相對人對於此類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債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